一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的,应令其赔偿。在处理赔偿时,可根据具体情节、当事人的态度和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程度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。
二、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,应予以赔偿:
1.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。
2.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改仪器设备的。
3.由于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被盗的。
4.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的。
5.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。
三、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、器材价格较高的实际,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、器材造成的经济损失,由当事人与所在课题组共同承担。
四、仪器设备、器材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,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下列赔偿责任:
1.维修费在300元以内(含300元)由当事人全部赔偿,300元以上,当事人只赔偿300元,余额由课题组支付。
2.维修费在10,000元以上(含10,000元)重点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,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。
五、仪器设备、器材全部损坏不能维修的,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,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。
六、实验室仪器设备、器材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,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,如果损坏,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。
七、各研究室和课题组,必须加强管理,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正常运行。